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10〕413号 关于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五号区; 彭朋,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迪,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素萍,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数测”)及相关当事人彭朋、黄迪、刘素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广陆数测与关联法人桂林桂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联农装”)发生的下列交易,均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2008年1月4日,广陆数测与桂联农装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受托为桂联农装加工收割机零部件,合同总金额为950万元。 二、2008年4月,广陆数测与桂联农装达成一致意向,约定向桂联农装购买80,5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上附厂房的所有权,并向桂联农装支付了2,200万元。2008年6月,桂联农装退还广陆数测的上述款项;2008年11月27日,广陆数测以3,348.9万元的价格,通过挂牌竞买方式购得桂联农装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所有权,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三、2009年4月24日,桂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桂联农装与广陆数测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陆数测须根据桂联农装下达的具体订货数量、规格等要求,制作、生产水稻联合收割机产品零部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桂联农装根据上述协议从广陆数测购买的零部件总金额为3,200万元。 四、2008年5月29日,广陆数测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桂林市商业银行向桂联农装贷款的议案,并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提供1,800万元贷款。 五、2008年12月15日,广陆数测与桂联农装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共计8,25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以每月每平方米五元的价格出租给桂联农装作为生产用房,租赁期限为五年。 六、2010年3月26日,广陆数测与桂联农装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陆数测为桂联农装加工生产各种农机部件共300台(套),合同总额为975.5万元。 本所认为,广陆数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0.2.11条的规定;广陆数测董事长彭朋、时任董事黄迪、财务总监刘素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广陆数测及有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朋、时任董事黄迪、财务总监刘素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上市公司处分决定 抄送: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各部室,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