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一、修订了"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修订了"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30个 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三、修订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的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 自首次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权期 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二个行 自首次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权期 次授权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行 自首次授权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权期 次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四个行 自首次授权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权期 次授权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预留的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 行权日内按30%;30%;40%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该部分预留股票权期及各期行 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 自首次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该预 权期 留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一年后)至首次授权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 自首次授权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权期 授权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 自首次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权期 次授权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终止日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终止日一致;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起止日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一致;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时间起止日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一致。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在该行权期内未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修订了"业绩条件"中的"绩效考核目标"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业绩条件:本计划在2010-2013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2009-201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8.5%;2010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 2009-201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9%;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6600万元 2009-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9.5%;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7920万元 2009-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 第四个行权期 10%;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9504万元 预留股票期权的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11-2013年三个会计年度。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2009-201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9%;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6600万元 2009-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9.5%;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7920万元 2009-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10%;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9504万元 五、修订了"标的股票的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六、修订了"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派息PV的设定最低值的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但若在派息引起的行权价格调整,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本公司股票 面值 1 元时,则 P= 1 元。 七、修订了"股票期权授予程序"的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1、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该激励计划。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6、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逐项比对,提出授权的具体安排。 7、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授权安排进行核实。 8、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 9、公司董事会在授权日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 八、修订了"公司发生合并、分离"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公司发生合并、分离事项时,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计划执行。 九、修订了"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退休"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被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当年已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权的部分可在派往参股公司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权,尚未达到可行权的股票不再行权。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发生降低职务级别的情况,但降职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其未行权数额按新岗位职务予以减少。 (4)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解雇或辞职 (1)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4、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当年已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权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权,尚未达到可行权期的不再行权。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经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十、修订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的修改或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修订了"其他重要事项"的规定 修订后的《芭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