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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03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6月25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7月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四楼会议室。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参与表决董事9名,其中,亲自出席会议董事6名,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董事3名,公司3名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预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www.cninfo.com.cn,该预案需提交2010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决定对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766,880元。”
    作出修订如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533,760元。”
    对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4,766,88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
    16,500,000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作出修订如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129,533,760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参加广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的预案》;[该预案需提交2010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更好的拓展融资渠道,公司拟参加广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
    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次集合票据发行的牵头组织人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投资公司”)。本公司发行的集合票据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本次发行的集合票据利率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届时公司将用自有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为发行集合票据提供反担保。
    2010年5月,公司(或称“乙方”)作为本次集合票据的发行人之一,与金融投资公司(或称“甲方”)签订了《广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合作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集合票据发行期限结束之日止。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投融资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金融创新,接受各发行人的委托,本着专业、高效、节约的原则,牵头组织协调本次发行工作。
    2.甲方负责遴选参与票据发行的各发行人,为确保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根据进度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发行人。
    3.甲方负责选择主承销银行以及评级、审计、律师等各中介机构,在发行人与主承销银行以及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前,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发展需要替换主承销银行以及各中介机构。
    4.甲方负责选择为本次发行工作提供信用增级的担保机构以及具体担保模式。5.票据成功发行后,甲方每年至少一次到发行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揭示发行企业存在的无法及时兑付债券本息的风险。
    6.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开立专用账户,用于统一代收代付与本次票据发行有关的评级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注册费等必须的中介费用,每家企业首期预缴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上述中介费用收支情况对乙方完全公开,按照实际支付情况多退少补。
    7.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成功后,甲方有权就为乙方提供的与本次集合票据发行有关的服务向乙方收取财务顾问费,其金额为“该企业在本期集合票据实际发行金额×0.1% ×发行年数”。财务顾问费应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主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为拓展对外直接融资渠道,委托甲方作为本次发行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人。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次发行工作进度,开展接受与集合票据发行有关的各机构访谈、提供相关材料、交纳相应费用、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等各项工作,推动本次发行的顺利进行。
    3.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陈述、提交材料和保证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4.乙方有义务在签署本协议后的5日内,向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划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用于预缴集合中票中介费用。
    5.乙方有义务在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成功后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由乙方在发行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6.乙方有权在签订主承销协议前,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出本次发行工作的申请。7.若乙方根据上款的约定退出发行或本次集合票据发行最终未能成功的,在此前已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据实结算。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0年7月19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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