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9月29日(星期三)14:00 4、现场会议地点:宁波江北工业区荪湖路1号公司行政楼1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9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15:00至2010年9月2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1,94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19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1,8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7,800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宋济隆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31,9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王震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