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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00215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省原种猪场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23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省原种猪场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22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采用询价、定价发行的方式,于2010年3月8日向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52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0元。截止2010年3月12日,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96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018,724.00元,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7,941,276.00元。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 月1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磊验字[2010]第2001号《验资报 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详见刊登于2010年3月31日《证券时报》D1版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0-007号《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 2010 年 4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10 年 5 月 10 日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和江西正邦食 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其中:公司将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28,458.01 万元用于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年产 24 万吨饲料厂、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原种猪场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商品猪场及江西省原种猪场有限公司(江西正 邦养殖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溪琅琚基地等项目的建设。根据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现拟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 28,458.01 万元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1.74%的股权)进行单方面增资扩股,再由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分别向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原种猪场有限公司("原种猪场")进行增资扩股(详见刊登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证券时报》D51 版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公司 2010-017 号《关于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和 江西正邦食品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公告》),上述增资事项已完成。
    为了更好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原种猪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和国信证券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本公司原在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注销,相关协议随 之废止。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种猪场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专户"),账号为 728976187908092001,截止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专户 余额为 2,654.3139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西省原种猪场有限公司金溪琅琚基地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原种猪场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原种猪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原种猪场和专户银行 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原种猪场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原种猪场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德友、王小刚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原种猪场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原种猪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原种猪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原种猪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原种猪场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向原种 猪场、专户银行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原种猪场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原种猪场、专户银行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 0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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