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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00215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2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2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采用询价、定价发行的方式,于2010年3月8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52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0元。截止2010年3月12日,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96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018,724.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7,941,276.00元。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磊验字[2010]第2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详见刊登于2010年3月31日《证券时报》D1版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0—007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2010年4月1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0年5月10日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和江西正邦食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其中:公司将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11,141.60万元用于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正邦食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年加工8万吨可溯源安全猪肉食品项目的建设。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公司将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11,141.60万元对江西正邦食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再由江西正邦食品有限公司向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吉安正邦”)进行增资扩股(详见刊登于2010年4月15日《证
    券时报》D51版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0—017号《关于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和江西正邦食品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公告》),上述增资事项已完成。
    为了更好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吉安正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和国信证券于2010年10月20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本公司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注销,相关协议随之废止。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吉安正邦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14-983101040007939,截止2010年 10月12日,专
    户余额为4,320.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加工8万吨可溯源安全猪肉新干食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吉安正邦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吉安正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吉安正邦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吉安正邦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吉安正邦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德友、王小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吉安正邦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吉安正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吉安正邦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吉安正邦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吉安正邦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向吉安正邦、专户银行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吉安正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吉安正邦、专户银行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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