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90 号文件核准,南通富士 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向社会公开增 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066,700 股。上述公开增发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增发价格为 16.9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231.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 37,739,035.9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2,260,195.0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 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 173 号《验资报告》。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 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 根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京都天华专字(2010)第 1926 号《关 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截至 2010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2010 年公开增发 A 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 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二期扩建工程 600,000,000.00 114,412,656.16 三期工程 600,000,000.00 164,744,832.31 合计 1,200,000,000.00 279,157,488.47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现将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公告如 下: 一、董事会意见 2010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 279,157,488.4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10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 279,157,488.4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马汉坤、刘剑文、蒋守雷和严晓建对本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公 司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79,157,488.47 元,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 279,157,488.47 元。 四、会计师鉴证报告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京都天华专字 (2010)第 1926 号《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通富微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南通富士通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王苏望、刘丽华经核查, 发表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认为:通富微电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未违反有关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故置换行为真实、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79,157,488.47 元进行置换。 特此公告。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