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材料”)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30日上午9:00在公司高新区401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734,78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6.85%。会议由奚正平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用于置换前期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2、发行日期: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 3、发行期限: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每次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4、发行利率:以发行当日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利率为基准按评级标准上下浮动利率发行(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5、发行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机构投资者; 6、承销方及承销方式:由北京银行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主销。 表决结果:同意116,734,78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宏远律师及杨琦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出具的《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