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首层 经查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九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8年8月20日,嘉利九龙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共出售中核钛白股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嘉利九龙在出售中核钛白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未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出售中核钛白股份。 本所认为,嘉利九龙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规则》第2.18条的规定。 鉴于嘉利九龙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嘉利九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嘉利九龙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