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770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主要内容为: 一、核准你公司向李宏、毛志林、冯敏、白宁、周跃纲、俞德芳合计发行4,4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