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2006]108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拓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批准颁发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子公司被认定为深圳市2009年度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深ZR-2009-68),发证日期为2010年6月13日,认定有效期1年。 根据相关规定,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执行。由于子公司于2009年10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子公司可对同时享有的两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其一。子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