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北区朗山路同方信息港A座11楼A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亚妹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185,41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6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陈庆新律师、吴艳芬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选赵英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185,4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吕培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185,4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上第一、二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上述2名董事候选人均以过半数的选票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4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该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的情况,确定由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3万元。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原外部审计机构)关系介绍:2009年9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旗下的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等合并组建新的“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所与广东大华德律等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于2009年11月2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名称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志坚 、李汉国 、胡宜、唐忠诚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公司200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旗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广东大华德律等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组建而成,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185,4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4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在2010年10月26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陈庆新律师、吴艳芬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