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河南省巩义市伊洛北路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205,0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24%。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40,681,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23,7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2%。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2,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二、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199,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97%;反对股份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1%;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199,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7%;反对股份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1%;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6、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199,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7%;反对股份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1%;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10、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三、关于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四、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五、关于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57,201,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