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现场会议于2010年7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河南省巩义市伊洛北路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焦耀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06,2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57%。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900,1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赞成股份149,930,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5%,反对股份75,82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公司对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149,900,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3%,反对股份104,400股,弃权股份1,700股。 3、审议《关于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及修订的议案》。 赞成股份149,916,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4%,反对股份88,000股,弃权股份1,70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