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恒星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25日以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人,实际出席董事九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 经审议,会议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独立董事郑锦桥、魏现州、王莉婷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44,890,735.81元,有关详情见2010年7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此事项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44,890,735.81元(相关独立意见详情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具体内容见2010年7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与河南永顺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本次担保事项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担保(相关独立意见详情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徐会景女士为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原内审部门负责人张云红女士辞去该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本次董事会同意聘请徐会景女士(简历见附件一)担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同时,根据独立审计的原则,徐会景女士不在担任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聘请张云红女士担任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需根据本次新发行股份情况,对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项目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进行修订(章程修正案见了附件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谢保军先生签署相关文件。 本议案需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于2010年7月16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13日,审议上述第一、二、四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通知详情见刊登于2010年7月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日 附件一 徐会景女士简历 徐会景女士,1963年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大专毕业,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97年加入公司,曾任主办会计,现任公司董事、会计机构负责人。徐会景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文第六条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617,000元。 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44,617,000元。 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9,934,900元。 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69,934,900元。 《公司章程》原文第十八条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4,617,000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修订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9,934,900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