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57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1.79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6,802,369.3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15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以下统称为“交行郑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行郑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1060300018150299111,截止2010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24,057.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万吨/年高等级子午轮胎用钢帘线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行郑铁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先生、黄山先生可以随时到交行郑铁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行郑铁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行郑铁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行郑铁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交行郑铁支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交行郑铁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行郑铁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行郑铁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交行郑铁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交行郑铁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