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3,390,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5月10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相关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68号文核准,我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0,000股,并于2007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63,078,000元。公司股东谢保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后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均为62,260,000股,分别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1%、38.18%。 2008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2007年末总股本163,078,000 股为基础,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转增3股并派发现金0.25元(含税),此次转送股份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44,617,000股,谢保军先生持股数量增加至93,390,000股,持股比例为38.18%。 2008年10月31至2008年11月24日,谢保军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平台增持公司股票499,915股,其持股数量增加为93,889,9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38%。 截止目前,股东谢保军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3,889,915股,其中50,000,000股已质押给金融机构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详情见公司相关公告)。 二、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谢保军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谢保军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经查,谢保军先生自公司股票 2007年4月27日上市之日起至目前未发生过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的情形。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股东谢保军先生于2006年5月28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目前没有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在本人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不再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并尽力阻止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经查,谢保军先生自做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至目前,未发生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其担保的情况说明 截止目前,谢保军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亦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行为。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5月10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3,3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18%。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万股) 1 谢保军 9339 9339 合计 9339 9339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详细内容请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