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能兴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陈能兴,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股份)监事陈能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邦股份于2008年7月30日披露2008年半年度报告,2008年7月8日,陈能兴卖出公司股票19090股,卖出金额为258097元。 本所认为,天邦股份监事陈能兴在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且未事先将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天邦股份监事陈能兴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邦股份监事陈能兴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邦股份监事陈能兴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