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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陆电子(00212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7月27日以传真、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0年8月8日上午9:30在公司行政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本次会议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饶陆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031;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开拓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市场,进一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项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8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32)。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一。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见附件二。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见附件三。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全文刊登于2010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2010年下半年的业务发展及未来市场形势,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现拟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额度为: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总额为1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总额为7,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总额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为4,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申请总额为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中支行申请总额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中信银行南山支行申请总额为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内的其他借款事项、借款时间、金额和用途将依公司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本项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0年8月27日(星期五) 上午10:00时在公司行政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8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033)。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贷款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总资产5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
    资产抵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原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修订为: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60%的事项;
    (五)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至三仟万元(不含三仟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交易。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现修订为: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审议公司单次委托理财、贷款金额高于五千万,且在一年内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的事项;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三千万元的交易;
    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下列交易:(一)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低于三千万元的交易;(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低于5%的交易;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不超过30%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4、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单项不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对外长期投资;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八)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不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低于15%的事项;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八)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原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总经理有权决定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并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的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事宜。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
    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5%的事项。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原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每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现修订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附件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60%的事项;
    (五)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不含三千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交易。
    现修改为: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审议公司单次委托理财、贷款金额高于五千万,且在一年内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的事项;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三千万元的交易;
    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下列交易:(一)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低于三千万元的交易;(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低于5%的交易;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不超过30%的事项。
    2、原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决定。
    现修改为: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决定。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附件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做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50%的事项;
    (五)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审议公司单次委托理财、贷款金额高于五千万,且在一年内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的事项;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三千万元的交易;
    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下列交易:(一)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低于三千万元的交易;(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低于5%的交易;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不超过30%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原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单项不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对外长期投资;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七)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不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低于15%的事项;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八)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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