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6月17日上午9:3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0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五楼行政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饶陆华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9,039,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40,000,000股的53.77%。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9,039,58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事务集团(深圳)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事务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