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10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124,17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增发价格为25.69元/股,总计募集资金362,849,978.68 元,扣除发行费用17,741,364.1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5,108,614.53元。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9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43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以下统称为“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济南市历城支行(以下统称为“工商银行”)和齐鲁银行济南洪楼支行(以下统称“齐鲁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齐鲁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为公司智能卡制造与个性化处理项目、综合金融服务外包项目和个性化彩色印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专用账户。各银行的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1)在招商银行开立智能卡制造与个性化处理项目的专用账户,存入金额:132,720,000元,账号:531900094510401。 (2)在工商银行开立综合金融服务外包项目的专用账户,存入金额:54,170,000元,账号:1602004519024641277。 (3)在齐鲁银行开立个性化彩色印刷项目的专用账户,存入金额:160,317,479.75元,账号:1174114000000006772。 2、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按孰低原则确定),公司及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齐鲁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齐鲁银行应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华忠、陈波可以随时向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齐鲁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齐鲁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齐鲁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蓄意不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