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3月12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罗平县长家湾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克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王晓东两位律师到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885,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385.2万股的58.6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代表人冯文敏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2)关于《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3)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4)关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及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5)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7)关于《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8)关于《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7,508,507股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377,3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9)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7,885,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朱锦余先生、蒋祉刚先生、王运祥先生已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由于其任期已于报告期末的2009年12月31日届满,分别委托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纳鹏杰先生、尹晓冰先生在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王晓东两位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