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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00210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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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2-18
						关于对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兴平市;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兴平市;
    梁玉昆,兴化股份董事;
    王志海,兴化股份董事;
    唐建安,兴化股份原董事;
    王兴若,兴化股份原董事;
    李春林,兴化股份原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兴化股份与控股股东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化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7年4月27日,兴化股份向兴化集团提供资金1,300万元,4月29日,兴化股份收回此笔款项。此款项的进出并未有实质性商业内容,兴化股份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兴化股份与兴化集团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2007年9月之前,兴化股份为兴化集团垫付基本工资,兴化集团为兴化股份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兴化股份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梁玉昆、王志海以及原董事唐建安、王兴若,原高级管理人员李春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兴化集团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兴化股份董事梁玉昆、王志海以及原董事唐建安、王兴若,原高级管理人员李春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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