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8月11日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潍坊市高新区梨园街51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4,728,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沃华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中药研究院”)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担保。如通过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议通过的可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4,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表决结果:94,728,374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章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