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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实业(00210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28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10年8月27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0年9月9日,公司股东宇兴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的议案,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补充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7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补充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的股份为162,927,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
  (2)审议《关于》的议案;
  (3)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全体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全部表决权数对第一项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议案均投了弃权票,对第三项议案《关于授权董事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对第二项议案《关于》的议案全体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全部表决权数均投了同意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锡海
  负责人:张锡海
  招嘉泳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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