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到2010 年6 月30 日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查验,我认为: 一、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公司截止到2010 年6 月30 日形成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应收账款为15,220,532.11 元;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分别为958,049.25 元、3,624,179.78元。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主要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购销等关联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往来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购销活动形成的其他资金往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甘兆胜 甘勇明 梅月欣 陈大路 2010 年8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