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兖州市西关大街66号。 李洪信,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白懋林、韩宝新、张文,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振雷、张亚磊、栾贻惠,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姜文凤、张玉霞、牛霞,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于是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应广东,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李纪飞、苏秉芬、陈绍军,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牛宜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纸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太阳纸业2007年1月11日-4月26日对控股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进行8笔担保,合计人民币19500万元,美元350万元,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太阳纸业2006年12月20日、2007年5月16日分别对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00万元和3500万元,由于太阳纸业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经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有关规定该两项担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太阳纸业未将该项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太阳纸业未及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于2006年11月30日、12月1日分别使用募集资金1.5亿元、1.8亿元补充流动资金,直至2006年12月27日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太阳纸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9.11条、第9.16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太阳纸业董事李洪信、白懋林、韩宝新、张文、曹振雷、张亚磊、栾贻惠,监事姜文凤、张玉霞、牛霞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于是今、应广东、李纪飞、苏秉芬、陈绍军、牛宜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太阳纸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后,太阳纸业及相关当事人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了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鉴于太阳纸业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情节及采取的整改措施,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李洪信、白懋林、韩宝新、张文、曹振雷、张亚磊、栾贻惠、姜文凤、张玉霞、牛霞、于是今、应广东、李纪飞、苏秉芬、陈绍军、牛宜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