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46,223,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0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朱林华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大成新能源增资的议案》。 同意票 146,223,5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港和新材增资的议案》。 同意票 146,223,5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接受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同意票 80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 公司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为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 145,423,520 股。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回 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杨亮先生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