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22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45,913,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朱林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490,4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回避了表决。 2、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145,913,9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票145,913,9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杨亮先生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