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工业新区。 郭照相,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前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敬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美蓉,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周建清,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程国良,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万旗,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永爱,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泰岩,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今声,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军,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笔,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郭汝平,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卫民,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John Lee,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姜秉河,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蔡建荣,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狄明勇,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2007年度亏损1.79亿元,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预亏公告,直至2008年4月才披露预亏公告; 2.公司在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20万元,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1.3.1条、第11.3.6条的规定;公司前任董事郭照相,现任董事李敬华、李美蓉、周建清、程国良和高级管理人员许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现任董事张万旗、张永爱、黄泰岩、肖今声,监事姜秉河、蔡建荣、狄明勇和高级管理人员魏笔、郭汝平、蒋卫民、John Lee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郭照相、李敬华、李美蓉、周建清、程国良、许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张万旗、张永爱、黄泰岩、肖今声、姜秉河、蔡建荣、狄明勇、魏笔、郭汝平、蒋卫民、John Lee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