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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进展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4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连续亏损且公司2008、2009年底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0】1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0年5月7日起暂停上市。
  现就公司恢复上市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拟向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63.79%股权,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于2010年5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有条件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会后事项正在进行中,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不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风险。
  2、2010年3月29日,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中国信达受让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转让的相关债权)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如高新张铜此次资产重组在2010年6月30日前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资产经营公司自愿在高新张铜此次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下达后,一次性支付中国信达8,500.00万元,即代高新张铜向中国信达履行完上述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该协议的有效条件于2010年6月30日失效。
  为既有利于本公司资产重组,也有利于中国信达的债权实现,本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信达签订了《补充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中协议有效条件的期限延期至2010年12月31日。
  3、2010年4月14日,公司与资产经营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三方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2010年6月30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正式下达为协议生效前提条件,恒丰银行贴现大华公司票据纠纷对应的公司连带责任5000万元由资产经营公司承担。该协议的有效条件于2010年6月30日失效。
  为既有利于本公司资产重组,也有利于恒丰银行的债权实现,本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向恒丰银行发送了《关于延长有效期限的函》,三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中协议有效条件的期限延期至2010年11月30日。
  4、公司已于2010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经审计,公司2010年1-6月实现营业总收入16,432,505.7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14,104.8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5.40%;公司总资产1,048,234,987.3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3.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8,389,825.1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3.64%。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在披露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公司2010年1-9月业绩亏损7000~8000万元。目前,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如果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2010年度(1月—12月)净利润很可能为亏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
  2)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首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值;
  3)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4)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5)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6)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7)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8)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9)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10)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11)公司因故解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依法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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