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健摄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王健摄,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健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披露2008年度一季度报告,2008年4月23日,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健摄卖出公司股票6400股,卖出金额为116117元。 本所认为,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健摄在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且未事先将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健摄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健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健摄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