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周庆春,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会江,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加毅、姚兴友、徐刚、孙德荣、张启民,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于涛、石万林、邓辉、林洪志,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万生,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青翠、袁绍恕、姜忠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段守江,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方立民、刘雪梅、王建强、付爱东,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10月22日至2007年3月27日期间,分别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晶峰有限公司、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保龄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提供了对外担保,累计金额达到18700万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既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周庆春、李会江、王加毅、姚兴友、徐刚、孙德荣、张启民、于涛、石万林、邓辉、林洪志,监事王青翠、袁绍恕、姜忠元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段守江、方立民、刘雪梅、王建强、孙万生、付爱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此后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周庆春、李会江、王加毅、姚兴友、徐刚、孙德荣、张启民、于涛、石万林、邓辉、林洪志、王青翠、袁绍恕、姜忠元、段守江、方立民、刘雪梅、王建强、孙万生、付爱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