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 周庆春,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会江,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德荣,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加毅,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徐刚,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姚兴友,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启民,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全胜,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 辉,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洪志,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石万林,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涛,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姜忠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青翠,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袁绍恕,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段守江,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延彬,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孙万生,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方立民,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付爱东,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德志,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王建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雪梅,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经查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存在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行为。从2007年2月开始,德棉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德州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置业)和中间公司--德州华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科贸)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资金。其中,通过瑞杰置业2007年8-12月月均占用资金为4424.60万元,2008年1-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6581万元;通过华海科贸2008年2-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1489.90万元。截止2008年5月德棉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7912.24万元。德棉股份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德棉集团直至2008年5月28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 本所认为,德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2.6条、第10.2.5条的规定;德棉股份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德棉集团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8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各方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德棉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赵全胜、孙德荣、徐刚、姚兴友、张启民、石万林、于涛,监事姜忠元、王青翠、袁绍恕,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总工程师李德志,副总经理方立民、付爱东、王建强,原董事王加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公开认定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孙德荣,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原董事王加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德棉股份的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德棉股份董事邓辉、林洪志,公司原副总经理刘雪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