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0月15日,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实施年产300MW太阳能晶体硅片及100MW组件项目及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4号),并经公司2010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10-030号),决定改变部分募集资金 合计7,917.84万元用于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宏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宝光电")的出资,实施"年产300MW太阳能晶体硅片及100MW组件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宏宝光电与建设银行张家港市大新支行和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于2010年12月6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宏宝光电在上述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年产300MW太阳能晶体硅片及100MW 组件项目这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宏宝光电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宏宝光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宏宝光电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宏宝光电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宏宝光电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伟、王振亚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宏宝光电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宏宝光电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宏宝光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宏宝光电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的5%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宏宝光电或者东吴证 券可以要求宏宝光电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宏宝光电、专户银行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