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 2010年5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75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0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余小群、赵新征。 有关本次发行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发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维强 朱小聘 联系电话:0592-5054995 传真:0592-5321932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小群、赵新征 联系电话:021-68419393 传真:021-68419764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