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部分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收到本公司大股东转达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0)上指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 该《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景德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焦集团)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相应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68)持有的部分流通股480万股。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冻结的申请。 景焦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39993780股,占总股本的56.02%,为我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述裁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景焦集团所持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被依法冻结4,800,000股,占景焦集团所持股份的3.4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2%,冻结期限一年。 截止2010年9月9日,景焦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分别因国有股无偿划转社保基金被依法冻结8,129,206股,以及上述司法纠纷被冻结股份4,800,000股;累计冻结股份12,929,206股,占景焦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24%,占公司总股本的5.17%。 本次冻结事项不会给我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