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6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6月20日下午1: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景德镇市开门子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景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140394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17%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沈国权、孙亦涛律师等出席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3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140,394,401股,表决结果为140,394,40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国权、孙亦涛 3、结论性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沈国权、孙亦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