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13点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20,752,000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30.80%。 2、会议由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鹏律师、刘涛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朱在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选举朱在龙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2、选举戈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戈海华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3、选举徐俊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徐俊发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4、选举汪为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汪为民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5、选举姚洁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姚洁青担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6、选举盛晓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盛晓英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7、选举罗远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罗远跃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8、选举王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王志明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9、选举张耀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张耀权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10、选举潘煜双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潘煜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11、选举柳春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柳春香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12、选举聂荣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聂荣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13、选举史惠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选举史惠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 1、选举沈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沈强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2、选举鲁富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鲁富贵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为120,752,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上述两位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沈守贤一起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刘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