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9月8日13点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117,745,608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30.04%。 2、会议由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鹏律师、张征轶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17,745,6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二、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进行授权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17,745,6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张征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