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17日上午9:00在上海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70,386,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09%。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公司与自然人吴灵霖签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85,832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2、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85,832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