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主要内容 2010年6月28日,本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开发及塔筒制造项目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 1、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将扎鲁特旗嘎亥吐风场总面积约600平方公里的风电场配置给本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本协议前已配置给其他风电开发业主的风电场除外),以满足本公司开发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需求。 本公司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在配置风电场区域内选点安装测风塔,并开始收集整理、分析测风数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启动首期10万千瓦项目前期工作,同时在扎鲁特旗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首期项目建设和后续风电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建成后的经营管理,首期项目于2010年12月前开工建设。 自2012年开始,在具备电网接入的条件下,每年以不少于10万千瓦的建设速度开发风电项目。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公司在扎鲁特旗投资兴建风机塔筒加工制造厂,于2010年底前完成基础建设,2011年6月前具备生产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协调扎鲁特旗境内的风电开发企业优先采用本公司塔筒加工制造厂生产的产品,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按重点招商项目给予本公司塔筒加工制造厂优惠土地政策。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本协议的交易对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希日巴拉,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街东段,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与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未发生类似业务; 3、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为政府单位,履约能力是有保障的。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实施做大、做强水利水电,地铁盾构等施工主营业务,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水力、风力发电业务的发展战略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协议规定若本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风电场开发计划和风机塔筒加工制造厂建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规划风场使用权重新进行配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公司负责。 2、未经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同意,本公司不得转让配置风场使用权,否则视为违约,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将无条件收回风场使用权,若本公司没有违约,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也不得转让已配置风场的开发使用权。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