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4月12日-2010年4月13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4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4月12日下午15:00至4月13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彧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4人,代表股份16,617,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6,402,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214,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6,57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反对37,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玉婷、朱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