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 经查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的控股股东,在横店东磁2007年年报披露(2008年2月26日)前15日内合计卖出横店东磁股票95万股,金额为3717.72万元。 本所认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