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9:30在浙江象山西周华翔山庄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1名,持有(代理)股份161,16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内饰件总成东北生产基地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162,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轿车仪表盘支架和前后保险杠支架生产线项目” 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162,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162,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王震宇律师、顾海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