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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00204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2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9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7,3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
    健验[2010]77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3月31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莞证券”)近期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西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宁波华翔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仅用于宁波华翔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莞证券作为宁波华翔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宁波华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宁波华翔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波华翔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
    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季度对宁波华翔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宁波华翔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宁波华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宁波华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商业银行按月向宁波华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宁波华翔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宁波华翔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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