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欧阳明和庆津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欧阳明,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庆津有限公司,住所:香港文咸西西街48号信裕大厦8字楼B室。 经查明,欧阳明和庆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霖洁具”)于2008年1月16日发布200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07年净利润比上年增长62.31%,而庆津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7日-10日期间累计卖出成霖洁具股票116.49万股,卖出金额1070.26万元。 本所认为,庆津有限公司虽为成霖洁具第二大股东,但与第一大股东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在成霖洁具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32条的规定。欧阳明作为庆津有限公司和成霖洁具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行为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51条、第5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欧阳明和庆津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欧阳明和庆津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