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3月25日发出通 知,2010年4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名,所持(代理)股份 46,24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2.7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宗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244,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2、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244,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3、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6,244,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4、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244,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5、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244,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国机财务公司借款的议案》 公司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此议案关联,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504,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7、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46,244,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244,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0年3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罗剑烨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