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于2010年12月16日10:00至11:00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出席、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海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9,069,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7,793.6万股的39.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申报总部企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09,069,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议案具体内容见201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第2010-58号《第六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岚岚律师、仲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