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同明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宋同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同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于2008年3月28日披露2007年度报告,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披露相关手续,年报披露时间延迟至2008年3月29日。2008年3月24日,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同明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卖出金额为176050元;3月27日,董事宋同明又卖出公司股票15000股,卖出金额为262800元。 本所认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同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同明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同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同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